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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你知道多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保障粮食安全制定的那些法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法

农业发展是关乎我国粮食生产的大事。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农业法,后经2009年、2012年两次修改。现行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设有国家粮食安全专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农业法还规定了诸多制度,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进行修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同时,为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安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道关。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防治土壤污染,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土地管理法

手中有地,心中不慌。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后经1988年、1998年两次修改。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将永久农田基本保护制度确定下来,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同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同时明确,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水土保持法

良好的水土保持才能保证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水土保持法,经2010年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的公布施行,为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土保持法修订后,水土保持建设快速发展,水土保持改革不断深化。

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同时明确,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与粮食产量密切相关。

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2年进行修改。自施行以来,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同时,为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从“麦客”到收割机“农田会战”,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粮食种植、收仓有着重要影响。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并于2018年修改。这部法律明确了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地位,指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具体的扶持政策,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在社会化服务上,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种子法

好种才能出好粮。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种子法,后经2004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改。

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种子法在推进种业改革上也贡献良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直接关系粮食安全。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列入一类立法规划。2019年6月17日,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还要确保不受外来物种的侵害。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经2009修改。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同时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扩大粮食生产。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2017年修改。现行农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修改后的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加快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进程。2018年9月7日,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位于第一类立法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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