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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统战、老干部和群团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六)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各类学校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协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七)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和措施;监督管理教育费附加及教育部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教育事业的援助和贷款。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师学历培训、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九)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属学校的设置、更名、撤消与调整;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中小学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教育系统教科研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协调指导市属高校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三)管理局属事业、企业单位;指导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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