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中小学转学要求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
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
(2)
在市区跨区或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上学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1)监护人持户口迁移证明、住址证明(外省、市、县转入者还需凭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原件或到郑务工的有关管理方面的证明),到要求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联系卡”(见附件六),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转入”意见。(2)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七),办理有关学籍转出手续;(3)学生持转学证明和有关学籍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班手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严格履行转学手续,各学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原则上不准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转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不准学生先进班上课,后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转学生。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接受转学生,更不能接受已毕业的学生和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插班重读,否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承认该生学籍,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小学、初中转学应使用“转学联系卡”。转入、转出学校均凭“转学联系卡”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增补或消除学生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原则上在开学一周内办理。毕业班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凡转学遇到困难,不能转入他校者,一个月内原学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