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际交流互换教师出国工作的规定(试行)

 

198318号教育部发布)

83)教外专字002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公限于根据高等外校际交流协议和由院校通过其他渠道联系,派出任教、讲学及从事合作科研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属于出国进修学习或以学习为主的教师均不包括在内。

    二.出国教师由派出院校制定统一的年度数字计划,于先一年底以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具体人选的报批,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三、出国教师条件

    1)出国教师的政审工作主要由地方党委负责,各级 政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具体要求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同时要求本人思想作风好、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教学工作。出国讲授汉语,应是大学中文系本科毕业、语音标准、从事中文教学有实践经验的现任大专院校教师,外语水平要求能自理生活和进行辅导教学;如外国聘请我选派外语专业的教师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应从严把关,必须遴选汉语基础较好、中文知识面较宽、语音语调合乎标准的现任大专院校的教师,如属理式科教师出国任教者,外语须达到能讲授专业课程的水平。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出国教师的业务水平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或校长审签。

2)教师出国工作不宜过频,为了保证国内教学和把国外经验用于国内教学科研实践,一般要求出国教师出国一次后(一个学年以上)须在国内连续任教二年以上,如出国时间在一个学年以下,回国后须在国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方可视情况再考虑新的出国任务。

四、出国教师均应由对方按身份和当地外籍教师同工同酬原则提供相应的工资待遇,并需在校际交流协议中予以明确或另签聘约合同,以求达到与来华外国教师的实际待遇水平基本对等。

五、出国教师在其出国期间,国内外一切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制装费和国内工资等)开支标准均按(80)教外字32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不予补贴。

六、出国教师一般是中年骨干教师,均不携带夫人。如本人身份较高,国外工资待遇亦较高,对方为其夫人安排适当工作或提供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者,可以考虑夫人同行。如个别同志因情况先烈需要夫人同行者,在费用可以自理的条件下,可由学校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出国教师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1)具体人选的出国任务申请报告,须由有关院校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出国前三个月报教育部审批,内容包括出国理由、时间、期限、国外待遇条件及学校意见。并附对方来信(复印件)及译文、体检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向外推荐人选,须待教育部正式批准后按其现任职称向外推荐。

3)教师出国工作的任务和地区,要在出国前一次报批,完成任务后如期回国,在国外期间一般不考虑增加任务、国家、地区和延长时间。如原定任务或研究项目确需就地延长时间者,须经驻外使领官提出意见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八、教师在国外的费用开支,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一般均不得超出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回国后与学校财务部门结算,超过规定部分,一律由个自理。如有挪用,须由教师以外汇偿还。

九、教师出国前有关领导要亲自找教师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交待任务、政策和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回国后要按要求写出书面总结。

十、各院校对教师出国工作要统一归口管理。教师出国后,由我驻外使领馆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对所属院校派遣的教师要将专业、人数、姓名、聘请国家、单位和聘请人(附中、外文地址电话)、出国时间、任期长短并创刊聘约合同副本,按季度列表报教育部,以便通报我驻外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