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外侨[2002]039号
颁布日期:2002年1月15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内容:
《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豫外侨[2002]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工作,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1]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由省外侨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对资格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聘请条件,分别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二、资格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民下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由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办学资金证明》(复印件)。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1)申请单位概况;
(2)外事机构设置;
(3)外事管理规章和安全保卫制度;
(4)拟聘请的渠道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申报程序
每年两次受理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的申请。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底,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底。
(1)申报:资格申请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即办学许可证颁发单位)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2)受理: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后转省外侨办;
(3)考察:确认材料符合聘请条件后,省外侨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进行实地考察;
(4)上报:由省外侨办、教育厅、公安厅签署意见后,省外侨办呈文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5)公告:对已批准的具备聘请资格的单位,由省外侨办负责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经批准具备聘请资格后,需到省教育厅指定的账户交纳保证金10万人民币,作为用于支付合同的违约以及违反外事法规的处罚。
五、获得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认可的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需每年11月份,参加由外事、教育、公安三家组织的年检。无故不参加年检单位,视自动放弃聘请资格。
六、凡未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擅自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视为非法,省市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外专发[2001]205号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颁布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
内容: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5日)
外专发[2001]205号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稳定,并运行一年以上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办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办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认可手续。
二、与国外合作创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校中校”,其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学校负责。
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在申请聘请外
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资金证明;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及申请表要求的有关附件。
程序及范围
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申请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程度同公立院校一致,按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 82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O号)执行,
使用外专发〔2000〕4号文件中的新申请表。
五,对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的申请,原则上班参照公立院校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六、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幼儿园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教育厅(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加强管理
七、为切实保证学校和外籍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上述两类办学单位实行交纳保证金的办法。
八、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经审查批准具备聘请资格后,需交纳10万元人民币到各省级教育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与外籍专业人员间合同违约的赔偿,并于当年补充已赔偿的部分;若学校连续5年 无纠纷赔偿,并且年检合格,将保证金本息退回。聘请单位在与外籍专业人员签定合同前可收取受骋方600-1000美元的担保金,
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聘请单位如数退还。
九、要加强对非法聘请的查处力度。凡未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擅自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视为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年检评估
十、获得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认可的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均须按要求参加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检。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聘请资格。
十一、凡不能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兑现给外籍专业人员承诺的单位,不能通过年检。对个检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缓注册直至取消其资格。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