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考勤制度具体规定
(一)我中心实行签到考勤制,各部室员工及部室主任每天上班必须按时签到,时间为8:30以前。严禁员工之间互相代签的行为,一经发现,扣除当事人双方当月全部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员工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示。员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交单位考勤人员处备案:员工因休假不能及时签到,应按规定执行请假程序,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
(三)员工因公不能按时签到,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因公未签到表》。
(四)员工因公加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补休,并在单位考勤人员处备案,补休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所有员工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工作联络。
二、考核办法
(一)迟到一次扣考勤积分1分。
(二)迟到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扣罚金额为5元/次。早退扣除奖金5元/次,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计算,扣罚金额25元/次,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壹天计算,扣罚金额为50元/次(每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5次者,按旷工1天计算),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扣除当月一半奖金,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三)无故缺勤者,如不能确定为迟到、出差、休假期间或是特殊情况的,均视为旷工;旷工l天扣除当月一半奖金,旷工3天停发工资,必要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当月连续无故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三、各类会议考勤制度
(一)具体规定
本中心组织的各种例会、学习、培训活动,所有通知范围内的人员均应准时参加,由我中心考勤人员负责签到。因故无法参加,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视为无故缺席。(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按休假规定办理,不在此考勤范围之内)
(二)考核办法
1.迟到一次,扣罚金额为10元。
2.无故缺席一次,扣罚金额为50元。
四、请(销)假制度
(一)具体规定
1.员工休假应向中心考勤人员处领取《请休假登记表》,严格遵守本中心的请假制度,不得无故超假。休假结束后,本人必须往中心考勤人员处签字销假,不得以电话销假。
2.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①职工请假需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生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和办理补假手续;
②职工请病假需有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批准,如需长期病休,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③事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申请续假,在外地不能按时回单位的,应用书信或电报、传真等形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④职工请事假,假期一天以内的由部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
⑤部、室主任以上干部请假,需经中心主管副主任同意并由中心主任批准:
⑥因事、因病请假者一律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中心办公室存档:
⑦凡请假者一律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按旷工处理:
⑧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比照此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主要休假种类及规定
1.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若临时生病,应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当天电话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事后向我中心考勤人员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病历卡,补办病假手续。
3.事假:职工请事假,应持《请休假登记表》提前一天报考勤人员处,假期一天以内的由部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部、室主任以上干部请假,由中心主任批准。
(三)考核办法
1.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人员工资,每月按中心下发的平均绩效工资下发。
2.休事假
①每请事假1天扣除奖金15元:月累计请事假超过7天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②连续请事假1个月除全部扣除当月奖金外,再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40%,年终奖的20%。
3.休病假
①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月累计请病假1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③病假2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④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 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⑤工作人员连续病假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4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金。
4.休产假
假期六个月每月发给基本工资。
四、考勤统计办法
(一)考勤由计财部专人负责按月统计,各部门员工考勤情况由我中心考勤人员和带班领导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将本部门《因公未签到表》汇总交考勤人员处,逾期不上交的部门,后果自负。
(二)中心考勤人员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张榜公布,同时将考勤表交中心计财部备案。
(三)设立全勤奖每人每月50元,考勤结果与当月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主任办公会。
2013年1月15日